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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律2.52W
承包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