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簽了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懷孕會被辭退嗎
1、 因為您在面試時,對方沒有詢問您是否懷孕,您不存在欺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2、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並且沒有約定試用期,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第三十九條)
3、 因為您已經懷孕,所以公司也不能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辭退你。(第四十二條)
4、 綜上,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有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需要收費。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婦女,因為生活壓力等原因,所以已經確認懷孕了,還是會在懷孕的時候出去工作賺錢,這在社會上是很常見的,往往在實物中,很多懷孕的婦女就因此被單位給辭退了,但是其實這樣的行為,單位是沒有權利的。作為孕婦的員工,是可以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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