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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8年南京勞動法

法律1.46W
2O18年南京勞動法
2O18年甘肅農民誤工費及人身損害標準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即無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費=甘肅省2007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60×誤工天數。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甘肅省2008年度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10元/人×住院天數。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