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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裏勞動糾紛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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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裏勞動糾紛解決途徑
勞動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即節省雙方的時間也節約司法資源。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也經常發生。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


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等行為,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這些問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謂勞動行政部門,國家級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省級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地市級及縣級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説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員工覺得當前的工作環境比較適合自己,而且也沒有必要因為公司不給勞動合同的這樣一件小事就影響自己當前的工作的話,可以先和公司的相關主管人員協商要求公司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在協商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至於公司勞動合同不給員工後果,只要員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公司的這種做法,工作人員一定會強制要求公司給員工出具合同的,在此期間造成的損失要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