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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一方拒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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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一方拒不執行的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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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的後果


1.如果發現當事人一方沒有向另一方給與法院判決的財產的話,第一步可以做的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其實法院強制執行在生活當中是比較常見的,由於一方可能出於賭氣或者是故意報復的心理,就是不願意將自己的財產給與對方一部分,那麼此時作為普通的民眾來講,因為沒有任何的權利去動他人的財產,所以是沒有辦法解決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幫助,法院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之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在銀行賬户上對於當事人的財產進行凍結,並且強制轉移等等。

3.當事人一方在銀行所擁有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被法院所支配的,法院可以在銀行賬户上直接為另一方當事人劃出應得的部分,並轉移到其賬户之下,並且通知雙方當事人,這屬於強制執行的結果,雙方當事人是沒有理由提出異議的。

4.不過如果當事人的確是因為沒有錢財,或者是本身有錢財,但是為了逃避法院的判決將才將其轉移到其他地方的話,這個時候只要拿出證據來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逃避判決的,就可以再次起訴,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專門針對這種情況而設立的。是為了保證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威,以及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氛圍。當然,前提是必須法院已經做出了合法生效的判決,而另一方拒絕執行,或者是以其他手段逃避執行,在法院的催告之下仍然不執行的情況之下,才可以被起訴為這個罪名。

6.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處是比較輕微的,如果鬧到這一步的話,對雙方都是沒有益處的,原告一方沒有辦法得到補償的金額,被告一方還要面臨牢獄之災,所以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法院的催告之後就應支付賠償款了。

以上就是關於在離婚判決之後,如果對方拒絕給與錢財履行法院的判決值決定的話,另一方應當怎樣做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有錢財的話,可以凍結財產,如果沒有錢財的話,法院會進行催告,想辦法執行,如果還是拒絕的話,那就沒有辦法了,要以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