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後對方不執行可以重新申訴嗎?
一、勞動爭議調解後對方不執行可以重新申訴嗎
勞動爭議調解後對方不執行無需重新申訴,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如果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或者到法院起訴,那麼裁決書生效;
2、對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當事人逾期拒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申請的同時,能夠提供被執行的人財產詳細信息,便於強制執行的進行;
3、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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