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何時不再保護事實婚姻

法律1.43W
何時不再保護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事實婚姻受保護嗎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在我國,目前審判實踐中的態度是: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儘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予以保護。

但是事實婚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後,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係。(2)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必須都已經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條件的要求,即,1、雙方自願結婚;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都沒有配偶;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