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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危害性的規定是什麼?

1、降低駕駛人的視線功能。駕駛人在行車中,大多數信息都是靠視覺獲得的,而駕駛人飲酒後,視線模糊,尤其是對色彩感覺功能降低,直接影響了駕駛人對有顏色的信息選擇反應中識別功能,使識別過程的時間延長,失誤增多,對駕駛人反應的及時性、準確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酒駕危害性的規定是什麼?

2、降低識別能力。駕駛人飲酒後尚能駕車情況下,反應有兩個不一樣,一是駕駛人會出現遠視,視近為遠,二是視物的立體感上發生誤差,視大為小。所以,許多酒後駕車者發生撞電杆或與前方車追尾相撞,就是這個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對腦組織的親和力較強,飲酒後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導致駕駛人注意力渙散,反應能力下降,思維遲緩,技術操作的精確度減退,由此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降低駕駛人駕駛能力。駕駛人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踏板的動作中間反應時間一般為0.75秒。而當飲酒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達到0.3%時,駕駛能力就有所下降;濃度達到100毫克時,下降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致使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上動作失調,手腳靈敏性降低,不能及時準確處置危險情況,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凡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者,應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酒後駕車和醉酒駕駛的情形的,此時如果駕駛人員醉酒駕車的話,對我國的社會公共的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大的。

標籤:危害性 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