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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效力

法律1.24W
無因管理的效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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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者打的欠條有法律效力沒有

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打的欠條,就是有效的。如果是以公司名義,有權代理的情況下,或者是對方有理由認為他是有權代理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如果是以公司名義,但是無權代理,或者對方明知無權代理,那就是無效的。公司如果追認有效,那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