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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中的不當管理是什麼

無因管理中的不當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雖然出於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的事務,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所以其管理行為是侵權行為,不能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侵權之債或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中的不當管理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