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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免予刑事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1.08W
如何區分免予刑事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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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

你好,根據規定刑事處罰和免予刑事處罰區別: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處罰所依據的是《刑法》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罪判決所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一個是實體法,一個為程序法。

二、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從《刑法》第三十七條我們可以知道,免予刑事處罰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只有當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時,才能適用免予刑事處罰。應該指出的是,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中,我們還多次看到“免除處罰”這個概念,免除處罰與免予刑事處罰二者的法律實質後果都是定罪而不處罰,但它們是性質不同的兩種刑罰適用制度。免予刑事處罰並不排除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實際上從《刑法》三十七條後面的規定我們就能理解:“……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無罪判決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當法律規定為無罪的和證據不足的應當作無罪判決。這與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有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