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免予刑事處罰與免除各罰

法律3.28W
免予刑事處罰與免除各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處罰


免予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即對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處罰。刑法37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刑法在具體條款中又有11個事由、5個罪名明確規定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除此,其它罪名沒有明確。是刑法總則中的37條涵蓋所有的分則條款,凡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刑罰的,都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還是僅僅限於這11個事由、5個罪名。這樣就令執法者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歧義,難以掌握。

適用時必須考量免予處罰情節形成的機理和條件:

(一)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這是免除處罰的前提條件。

(二)犯罪情節輕微。這是適用免除處罰的本質條件,也是客觀條件,這一條件決定了是否適用免除處罰的關鍵在於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只有犯罪性質不嚴重,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同時又具有免予處罰情節的,才能宣告免除處罰。

(三)不需要判處刑罰。這裏的罰是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體驗出來,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適用其他非刑罰方法也是懲罰。只是這種懲罰不是通過具體的刑罰表現出來而已。因此免除處罰只是不進行刑罰的懲罰,而並非不懲罰,因而與有罪必罰的原則並不矛盾。

另外,司法實踐也證明,正確適用刑罰分則,應當以刑罰總則所規定的關於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作指導。即根據刑法37條的規定,只要犯罪情節輕微就可以免除處罰。

只有刑法規定的刑罰才能使具體應用。而法官在對具體案件量刑處罰的時候,還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才行。嚴格來説,法官對量刑其實並沒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起都要在規定的範圍內做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