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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判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2.63W
老師判免予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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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根據法律規定,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