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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什麼情況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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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什麼情況可解除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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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1)協商解除。《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是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並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保護處於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