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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具體操作過程是怎樣的

法律1.51W
保外就醫的具體操作過程是怎樣的
保外就醫的具體操作過程是怎樣的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程序的一種,具體操作過程為:
(1) 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鑑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根據法律規定條件,集體討論提出,報經監區 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刑罰執行科,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初審表》。初審同意後,開具《罪犯保外就醫病殘鑑定委書》,決定委託鑑定單位(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
(2)罪犯病殘鑑定作出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進行集體研究,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後,刑罰執行科向分管領導彙報,由分管領導提請長召開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會議審核。
(3) 對罪犯提請保外就醫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管理局審批。省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或直屬分監區)進行公示,同時應將准予保外就醫的決定文書抄送駐監檢察組,並通知保外就醫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
(4)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認真履行保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