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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程序

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程序:
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在交付執行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監獄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等規定,對於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

保外就醫的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標籤: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