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具體操作的流程是什麼
一、假釋具體操作的流程是什麼
假釋的程序是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刑法》第八十二條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由哪個法院撤銷
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未執行的刑期,作為假釋罪犯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假釋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監執行刑法的情形,將撤銷假釋,從假釋之日起執行未執行的刑期。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由原審人民法院撤銷假釋。
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有在前罪判決之後沒有判決的漏罪,並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不論其漏罪的性質,應判何種刑罰,都要撤銷假釋,把前後兩罪所判刑罰合併,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數罪併罰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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