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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受傷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應該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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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受傷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應該由誰支付
員工因工受傷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應該由誰支付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員工沒有參加社保的或者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則由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