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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回來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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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回來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回來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辭職比較突然,押金也是能拿回來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系違法行為,應當全額返還給勞動者;但勞動者未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又不具備法定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起訴要求該勞動者承擔相關費用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