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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自己辭職有補償金嗎?

一、法律規定自己辭職有補償金嗎?

法律規定自己辭職有補償金嗎?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文件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着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更為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二、處理自動離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相關依據

目前,解決自動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規定中,《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而其他規定,是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為依據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規定都已不再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規的規定解決自動離職問題。

三、自動離職的員工需要對企業承擔什麼責任?

結合《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勞動者本身因為覺得用於單位所安排的一些工作不適合自己想要主動離職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這也是法律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