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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和違約金能不能進行並用

法律1.45W
賠償損失和違約金能不能進行並用
賠償損失和違約金能不能進行並用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可以並用。
1.違約金能否與損失賠償一併適用,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二者並不矛盾。
2.因此,我國法律並未否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用,違約金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其中一個請求權發生效力時,並不排斥另一個請求權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一旦違約,債權人不僅可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而且還可要求繼續履行債務與賠償損失。如果是補償性違約金,在預期利益和可得利益範圍內可以與賠償損失並用。
3.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約定損失賠償的,可以確認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在違約金和約定損失賠償之外,再行主張損失賠償的,應當視當事人能否舉證證明其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大於違約金及約定損失賠償的數額,確定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4.無論違約金還是賠償損失,都應當以完全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為原則。違約方承擔的責任應當能夠完全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計算方法主要包括兩種,一是直接增加違約金;二是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用。兩種計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規定,且最終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與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並用後的數額一致,兩種計算方法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