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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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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法律上定金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的區別
定金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比較如下:   一、違約金與定金   不能同時適用,任選其一,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並用。二者並用的限制:   《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八條: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