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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違約金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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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違約金賠償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賠償損失是怎麼規定的
你好!很高興能為你解答疑惑,違約金和定金賠償損失的問題你可根據《合同法》第114條之規定: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金系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補償性乃其主要屬性。因此,就違約金的補償性而言,違約金本質上屬於損害賠償額之規定,其主要功能在於填補守約方損失,相當於履行之替代。根據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和《合同 法解釋(二)》第28條和第29條之規定,當違約金與損失數額不一致時,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及舉證情況, 得到證明的損失數額相一致。 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數額,從而與 得到證明的損失金額相一致。經過調整的違約金已經偏離了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更接近於直接賠償損失,違約金額不應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相稱。因此,違約金的損失填補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決定了 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指向的是同一損害,則應避免同時適用,否則將會出現債權人雙重獲益之結果。 以上是定金和違約金賠償損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