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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置非法集資資產

法律1.07W
依法處置非法集資資產
非法集資資產法院處置是什麼樣的
關於涉案財物非法集資資產法院處置處理方面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1.“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2.“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條規定:“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