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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處置程序

法律2.63W
非法集資的處置程序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政府對非法集資處置程序是怎樣的,謝謝

你好,關於政府對非法集資處置程序是怎樣的,根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和《四川省處置非法集資實施辦法》規定:對非法集資案件一般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以下步湊進行處置:
1.成立專案組;
2.制定處置方案;
3.公告取締;
4.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
5.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
6.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
7.集資款項清退。
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案件,由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關於涉案財物處理方面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1.“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2.“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條規定:“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