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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在刑事審判中如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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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在刑事審判中如何運用
罰金刑在刑事審判中如何運用
罰金刑的適用以並處使用為主,極少單獨適用。我國當前的更加傾向於把罰金刑視為財產刑中的輕刑,注重罰金刑所具有的剝奪犯罪者的再犯罪能力,抑制其犯罪動機,沒收其違法所得等特殊預防功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