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後還能起訴嗎?
朋友當時需要錢出於好心借出去是正常的時期,但是把錢借出去後會面臨着不歸還的風險,即使定了合同也會有這個風險,當借款合同到期後還能起訴嗎?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處理?這些問題看似很小,但是並不小,請您看下文多瞭解一下。
一、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於借款合同者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於當事人間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訴點應為該還款之日;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從權利人可行使權利之時起算,但從借款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予以保護。在分期償還的借款,則每一筆有明確履行期限的還款在到期之日即單獨起算該筆借款的訴訟時效。至於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以及延長皆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認標準,我國立法採用了“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説”,體現在法律條文中即為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但是,對如何理解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説”,理論界與實務界分歧卻很大。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即屬其一。對此,有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於借貸雙方事先並沒有約定歸還借款的時間,所以訴訟時效應從借款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權利人從第二天起即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若債權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法院就應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應根據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並結合法理和現實法律生活的實際,科學論證其計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準確地適用法律,指導司法實踐,保證這類案件的公正處理。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仍應從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並得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只要未超過最長訴訟時效20年即應受到法律保護。
訴訟時效直接關乎債權人能否順利實現債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實際生活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忘記訴訟時效,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導致自身喪失了勝訴權,原本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淪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債務。還有些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也行使了催告權,但是由於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審判實踐中,關於欠款案件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明明經常找債務人討帳,就因為沒有催收的書面憑據,起訴到法院後,債務人就説人家從來沒找他要帳,已超了訴訟時效。於是,賴帳者趾高氣揚,債權人垂頭喪氣。
二、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內償還。此處的合理期限與借款金額有關,借款當時雙方商議的借款目的等有關,但出借方是權利人,只要出借方給予借款方相對合理的期限並通知到對方,對方就應當在此期限內償還,否則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還款合同到期後可以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為三年;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從權利人可行使權力時算起,但是超過二十年的便不再給予保護。看到這裏相信大家對借款合同到期後還能起訴嗎已經有所瞭解了。大家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可以向律師詳細的諮詢,謝謝大家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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