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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中 罰金 原則

法律2.52W
刑事判決中 罰金 原則
刑事判決中 罰金 原則有哪些相關規定?
 第一,要明確規定繳納罰金的期限。在司法實踐中,生效判決確定的繳納罰金期限,刑事判決中 罰金 原則有的在罪犯刑滿釋放後的一定期限內,有的在判決執引生效後一定期限內。筆者認為,為體現刑事判決書的嚴肅性,法律應明確規定罰金應在判決執行生效後一定期限內繳納。除此之外,法律還要增加刑事案件執行中止內容,對暫時沒有執行能力的罪犯裁定中止執行,待具備執行能力時恢復執行。   第二,要明確規定罰金刑由誰來執行。罰金刑由法院的刑事庭執行,還是由執行局執行?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根據審執分立的原則和執行工作的特殊性,刑事判決中的罰金刑部分應由執行局執行為妥,這樣更有利於對案件的監督和制約,有利於提高罰金刑的執結率。   第三,要建立罰金刑執行的立案和移送制度。法律文書生效後,應立即將判決中的罰金刑部分移送立案庭,立案庭按罪犯主刑刑期分類立案,然後移送執行局執行。執行局按釋放日期、户籍所在地、罰金刑數額等分門別類建立檔案,採取相應的執行方法。   第四,要建立罰金刑執行的監督機制。刑事法律文書生效後,應立即將相關的罰金刑的材料移送執行。對刑事生效判決中罰金刑的執行,除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外,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及上級法院應定期對刑事案件卷宗進行檢查,以減少判處罰金刑實際上成為空判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