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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勞動爭議

法律1.62W
指導性勞動爭議
指導性文件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對訴訟欺詐作出明確規定,對此問題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該《答覆》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07條第1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要類型


司法實踐中發現的訴訟欺詐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無中生有”型 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死灰復燃”型 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借題發揮”型 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些訴訟活動的提出必須要是合法真實有效的,千萬不能夠是因為為了得到一些非法的利益而就進行一定的虛假訴訟活動的提起,否則這樣的一種情況肯定是受到刑法的規制,需要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