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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主體的特殊性

法律1.02W
勞動爭議主體的特殊性
遺產債務有什麼特殊性,遺產債務的特殊性是什麼?
遺產債務有什麼特殊性?遺產債務的特殊性是:1.主體的複雜性。遺產債務關係的主體,即遺產債權債務關係的權利人和義務人。遺產債務關係的主體的複雜性表現在:第一,主體的多樣和多數。遺產債務的債權人、債務人不僅包括公民個人,而且可能是國家、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在數量上儘管可能是單一之債,但更多的是多數人之債,尤其是債務人一方常常是多個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同負擔債務。第二,主體中債務人一般發生了變更。遺產債務的債務人本來是被繼承人,但是伴隨着他的死亡,繼承關係的發生,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往往一併轉讓給了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後者取而代之成為遺產債務的債務人。第三,被繼承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和受遺贈人或者他們放棄繼承和遺贈的,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由第三人(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2.履行時間上的提前性和間斷性。債一般只有到了清償期限,債權人才有權請求債務人清償。但是,由於債務人的死亡,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享有的債權沒有到清償期限也可以請求償還。從這個意義上講,遺產債務具有履行時間上的提前性,儘管並非是絕對的;如前所述,遺產債務的債務人往往發生變更,在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後,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清償,但時效應重新計算。從這個意義上講,遺產債務履行時間具有間斷性。3.債務清償的有限性。財產繼承製度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從概括繼承到限定繼承的歷程,現代各國立法都確立了遺產的限定繼承原則和制度。我國《繼承法》第33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被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立法採用了絕對的限定繼承原則,在被繼承人遺留債務大於遺產數額時,不足部分往往得不到清償。不僅如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債務清償順序同樣適用於遺產繼承案件,所以遺產債權人若是不同順序的多個人的,前一順序的全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往往是前一順序的遺產債權人能得到完全或部分的清償,後面順序的債權人之債權往往得不到完全的或部分的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