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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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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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使用權的範圍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所以説,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但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用白話説,他是耕地,但高於耕地。而且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所以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基本農田只要不用於耕種都是違法的。————以上是從地上講,下面從人上講————我是傳説中的分隔符————即使是經過村組集體的法定代表人(村長或主任)及兩委會的同意,土地也是不能被非法轉讓的,更何況是一個生產隊長。但是我不明白一點,你説是生產隊長給別人欠訂了合同,那他在合同中,蓋得是不是村委會的印章,如果是村委會的印章,那在處罰主體上應該是村委會,而不是生產隊長個人,如果是生產隊長個人的印章或簽字,那就應該是他個人的行為,因為即使經過村民的同意,那與他也是沒有多大聯繫的。根據《刑法》第228條,你得看一下,生產隊長他是不是從中牟利了。還有至關重要的一點,你要認真看一下合同,他是出租、轉讓還是倒賣,這涉及的罪名又不一樣了。簡單來説:要是一次性把土地的錢交了,這有可能就是轉讓、倒賣,但如果不是一次性的,或者每年調整的、分期給的那就有可能是出租,依我的觀點,出租那就算不上是涉嫌觸犯《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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