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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傷人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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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傷人誰負責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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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傷人誰負責,怎麼規定的

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 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住宅電梯 全體業主是電梯的產權共有人,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質監部門介紹説,通過對多起電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後發現,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細節有關係,這些細節經年累月最終質變為造成事故的因素。另一方面,物業公司選擇社會上的一些低價維保公司,導致維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這一問題更為突出地存在於住宅電梯中。
新法明確責任 安裝維修使用各負其責
電梯作為跟廣大市民工作和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類特種設備,使用安全一直深受關注。市質監局特設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新法實施後,電梯廠家只需承擔生產環節的安全責任,使用環節的責任由使用管理單位來承擔,把責任進行了細化。”
根據新法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當電梯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如門不能打開、停止運行等等,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接到信息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正確進行救援和修復。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問題,法律也作了專門規定:如果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小區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物業服務單位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新法規定,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住宅電梯,全體業主是電梯的產權共有人。現實中,往往是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其管理權和責任就發生轉移,這時物業公司就應當履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是電梯管理的首要責任人。
對此,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説,以後,家庭電梯一旦出現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業公司,如果涉及到電梯製造等問題,則由物業公司再跟其他單位協調。因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中有相當的比重屬於電梯管理一項,物業公司就應該行使職責並承擔責任。希望對你的電梯事故傷人誰負責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