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別人出事故後誰負責
一、借車給別人出事故後誰負責
(一)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意: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拼車出了交通事故怎麼索賠?
受害人尋求賠償往往有兩種途徑:即向事故責任方求償和向保險公司求償。其中尋求保險賠償可以説是能夠較為迅速得到有效賠償的重要途徑,提前投保也是拼車雙方解除後顧之憂的重要手段。
那麼,在拼車的情況下應該投保哪些保險種類呢?
第一,車上人員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又稱乘客險,是車險附加條款之一,在性質上屬於商業險,它針對的就是車內乘客發生的意外傷害。
該保險的優點是:不指定具體乘員,只要車上乘客發生人身傷亡都負責賠償。目前有相當部分的車輛投保了此險種,這對於保障拼車雙方的利益是最適合不過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所有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身份參加保險,根據保險合同規定“非營業性的私有車輛用作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因此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將收取對價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營運而不予理賠。私家車主的有償拼車行為是否具有營運性質確實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償部分數額略高而雙方又沒有對收取金額所包括的內容及拼車的其他相關事宜作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拼車雙方難以提供證據證明“非營運”性質而不易取得保險賠償。
第二,短期意外保險
針對出行的極短期意外險產品,通常保障期限在幾天到十幾天不等,比如黃金週拼車出遊就很適合這樣的保險產品。這種保險除了對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進行賠償外,還包含因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的賠償。
相比較而言,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車主購買的,是否購買取決於車主,而且它的賠償金額比較低。因此,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車人還可以在拼車期開始前自行購買一份短期意外保險,該種保險的保險期限靈活,搭車人可以自行選擇較為合適的期限。目前很多保險公司都推出了針對自駕出遊的短期意外保險條款,尤其適合“拼車族”。
嚴格來説,借車給別人出事故後,先是會在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若不夠的話,則由機動車實際的使用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説由借車的人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是説車主就沒有責任了。要是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車主沒有責任的情況有哪些?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對方有以下行為,另一方應負完全責任,對方不承擔任何責任:1、當事人逃逸、引起現場變動、證據丟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的真相。2、當事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破壞了證據。3、當事人在交...
-
交通次要責任不賠償可以嗎
次要責任是否需要賠償主要看協商的結果。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劃分了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責任等級,卻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比例。具體的賠償數額以及是否需要賠償屬於民事糾紛,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訴訟解決。但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不能...
-
交通事故責任處理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的交通日益發達,給人們的生活出行帶來了巨大的便利,在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危險性,交通擁堵以及交通事故頻發都是出現需要解決的問題,出現交通事故之後一般都會出現嚴重的人員傷亡,這樣的情況下需要詳細的固定來進行補償受害者,那交通事故責任處理認定是怎樣...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出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放時間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後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鑑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