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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一年 不籤合同,被無故開除 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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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一年 不籤合同 被無故開除 有賠償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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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合同無故被開除這麼辦,有什麼補償嗎

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