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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湖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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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湖土地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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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

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均應按照税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為納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包括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範圍;縣城鎮行政區(含鎮、郊)的區域範圍;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以及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應納税額,按納税人實際佔用的應税土地使用面積乘以該土地適用税額。納税人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各自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分別計算應納土地使用税。其計算公式分別為:年應納税額=實際佔用應税土地面積×適用税額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成都土地使用税如何徵收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是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機關來進行的。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等可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