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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優先於破產費用嗎

法律3.25W
擔保物權優先於破產費用嗎
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
(一)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賃權先於後設定的物權,換言之,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受讓人的租賃物所有權。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增值税之徵收,即優先於設定在先之抵押權。後者如海商法上的優先權有先於船舶抵押權的效力。我國海商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買賣不破租賃”就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房屋的租賃關係屬於債權關係(合同之債),房屋的買賣屬於所有權的轉移,書屋物權關係。但是法律規定,在租賃期間,原所有權人將房屋出賣給他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僅限於房屋。 (二)基於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規定某些物權不得有優先秩序,或者發生在後的某些物權有優先於發生在前的某些物權的效力。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因之,海商法還規定了因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如果後於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船舶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及船舶噸税、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而發生的,則應當先於上述款項受償(海商法第23條第1款)。因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後發生的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