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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

法律1.04W
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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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1、催告權。催告權是指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有權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答覆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如超過期限本人未予答覆,即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被代理人也就喪失追認權。

2、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第三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即惡意第三人,法律無賦予其撤銷權的必要,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在進行無權代理的時候,如果被代理人有追認的話,那麼代理的效果會歸於被代理人。但如果沒有追認或者直接拒絕的話,那麼此時就不會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自然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