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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夫妻財產歸女方所有

法律2.4W
婚內協議夫妻財產歸女方所有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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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依據《婚姻法》第17條、18條規定,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其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處理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算,因為離婚時是隻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果是涉及到離婚前購買的股東,那麼是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那麼是不可以進行分割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