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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期滿行政拘留

法律1.31W
強制執行期滿行政拘留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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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執行期限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通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期限,將合併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為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非常的嚴厲。對行政拘留作出規定是非常慎重的一件事情,拘留時長也是經過了嚴格的考量。而且,因為行政拘留是會被留下案底的,一旦違反行政法律規定,就可能被行政拘留,所以,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一定要慎重對待,以免留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