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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和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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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和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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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和停工留薪工資的區別


(一) 兩者責任主體不同。停工留薪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責任主體是用人企業,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而誤工費是針對侵權人而言的一個概念,屬於民事賠償範圍。

(二) 對權利主體的要求不同,誤工費要求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而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都可以獲得停工留薪工資。

(三) 兩者包含的項目不同。誤工費包括:工資(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資金、津貼、課酬;而停工留薪工資僅包括停工留薪期間內的工資。

(四) 兩者的時間計算方式不同,誤工費的時間限制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有限定的時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