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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賠償培訓費的條件是要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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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賠償培訓費的條件是要怎樣的
員工賠償培訓費的條件是要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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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
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2、學歷培訓;
3、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
4、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什麼情況屬於職工培訓
勞動者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會因為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目前,確有某些企業在此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夠規範和不盡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規定,只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調離原單位,不論單位是否出資培訓過,均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培訓費;有的企業在解除合同時,不顧勞動者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對其出資培訓過的職工一律要求全額賠償等等。這些做法不符合我國有關勞動政策法規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應予糾正。
職工培訓問題,是勞動權利義務關係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明確有關培訓事宜及違約賠償責任。企業和職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項具體培訓項目的有關問題(包括違約賠償責任)作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的這些約定,是處理有關培訓爭議的重要依據。
培訓費賠償問題怎麼處理
1、由企業出資且有支付貨幣憑證,是企業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用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如果企業方面沒有對職工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同時,即使企業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出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因而也不能要求賠償。
2、一般而言,只有當職工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企業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則仍有權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3、勞動者在符合有關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不能要求其賠償培訓費。當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又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適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適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4、關於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按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與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約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可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5、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法是:如約定服務期的,則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