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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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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4
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的內容解讀是啥
用人單位欠工資或者賠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尚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和賠償金的規定。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所針對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關於責令用人單位履行賠償金義務涉及的違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幾種:(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並已實際履行的;(2)用人單位逾期拒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的;(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而用人單位尚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