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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2.67W
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拘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在勞動者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能立即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只能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因為,勞動者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並不意味着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


若勞動者無罪釋放回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被解除,用人單位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