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同中約定提起訴訟或仲裁無效

法律1.82W
合同中約定提起訴訟或仲裁無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簽訂數份合同中或仲裁或訴訟能否同時約定

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約定了仲裁條款,只能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有裁定認為,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可裁可訴”,或“或裁或訴”約定,是一個可分割的條款,其中關於仲裁的約定無效,但關於訴訟的管轄約定仍然有效。這個觀點是有道理的,應成為統一規則。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故該合同之仲裁條款為無效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