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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需要傳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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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需要傳喚證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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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繼續盤問口頭傳喚區別是什麼

“盤問”與治安“傳喚”的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

1、法律行為進行的場地不同。

“盤問”必須是在違法行為發生的“當場”開始進行,並可以有條件地在公安機關“繼續”。這是因為“盤問”是在公安機關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進行盤查的情況下而立即採取的臨時強制措施,所以,必須是在當場進行。

治安傳喚一般是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束,當事人離開了行為發生地以後,由公安機關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當事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和詢問。只有對當事人需要實施口頭傳喚的時候才可以當場對當事人進行傳喚。

2、允許實施法律行為的證件不同。

治安“傳喚” 必須使用“傳喚證”,而公安機關的傳喚證是一種法定文件,由辦案人員撰寫對當事人傳喚的理由並報請公安局長籤批後,才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公安機關只有在“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喚。”治安傳喚一般不需要上級機關批准。

3、法律規定應具備的要件不同。

“盤問”必須具備《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的四個條件之一者,公安人員才可以憑有效工作證件對當事人進行“盤問”。

治安傳喚則只能在當事人具有違反治安管理嫌疑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示傳喚證後對當事人進行傳喚。

4、實施法律行為的時間限制不同。

治安傳喚應在8小時內結束,對可能受到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傳喚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傳喚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沒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傳喚結束後,公安機關一般也不得以同樣的事由對當事人重複傳喚。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盤問”在達到24小時仍未結束並需要繼續“盤問”的情況時,可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繼續對當事人進行“盤問”,但對當事人“盤問”最多不能超過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