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盤問後是否可以繼續刑事傳喚?
一、繼續盤問後是否可以繼續刑事傳喚?
繼續盤問後不一定可以繼續刑事傳喚,這是由於《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僅規定了若適用傳喚就不得繼續盤問,沒有規定繼續盤問後是否可以繼續刑事傳喚。具體·的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九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
(二)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
(四)從其住處、工作地點抓獲以及其他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的;
(五)已經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繼續盤問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十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適用繼續盤問,但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四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
(一)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二)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已滿七十週歲的老年人。對前款規定的人員在晚上九點至次日早上七點之間釋放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領回;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監護人而無法通知的,應當護送至其住地。
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盤問、刑事傳喚等都是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瞭解刑事案件的辦法,雖然適用盤問、刑事傳喚的情形存在差異,但是公民案件都需要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盤問或者是刑事傳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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