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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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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法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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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撫養適用於什麼法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就被繼承人的生養死葬,和被繼承人身故後遺產由扶養人受遺贈而簽訂的協議。現實生活中,常發生於養老院與接受養老服務的老人,或農村集體組織的人員與村委會(如已進行城中村改造,就是與經濟聯社、經濟聯合社等)之間。該行為以協議的形式作出約定,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但不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而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意見的規定。因為遺贈撫養協議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如果由合同法來調整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