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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1.1W
勞動仲裁糾紛的管轄法院
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

根據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據此,勞動爭議的仲裁管轄,如果職工和企業都在同一個轄區,那就由所在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企業和職工分別屬於不同的轄區,則以職工的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即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為管轄地。


但是上述規定,往往出現不方便職工的情形發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設立了一辦事處,以北京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招聘了職工,工資由北京公司發放。如果發生爭議,按照上述規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上海的職工提起申訴是極其不方便的。所以,勞動部曾下發文件對此類情形作出新的解釋,規定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樣勞動仲裁的管轄就出現了幾種情形,一是工資關係所在地,二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三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管轄地。


另外,由於設區的市往往設置有市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各轄區又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內部的規定,同一市的企業,有的可能屬於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的則屬於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