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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的管轄

仲裁1.69W
不服勞動仲裁的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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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服管轄法院

  對於屬於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不服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對於其它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