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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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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方法
審查起訴的方法是什麼

審閲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意見,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意見,補充偵查,做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